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周某、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二被告人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二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判决二被告人提供环境公益劳动230小时,适用“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谭某携带升压器、电瓶、舀子等工具,来到潼南区群力镇古溪河河段,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以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鲤鱼6尾、鲫鱼25尾、鱼参子25尾,共计5.15千克,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二人电捕鱼的行为影响鱼类种群繁衍,死亡水生生物腐烂变质、污染水体。同时,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增加外来物种爆发、生物入侵的风险,认定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约为20.6千克,幼鱼直接损失量为29000尾,鲤鱼、鲫鱼幼鱼间接损失量为24000尾。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受损水体,放流成鱼、鱼种费用共计4153元。
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周某、谭某家庭经济困难。经核实,周某家庭系建档贫困户,且其患有双肺继发性肺结核,弟弟系在校学生。谭某家庭贫困,全家6口人,母亲瘫痪在床,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其系全家唯一经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谭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水生态环境,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综合考虑到二被告人的经济履行能力及劳动能力,同时判决二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