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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养殖的负面影响不像媒体炒作的那

作者:幸福鱼苗 时间:2019-02-18
摘要:2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2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一同出席发布会。



以下是本次新闻发布会涉及养殖户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摘录如下: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

水产养殖的负面影响是媒体炒作!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

近几年社会有一些声音,提出水产养殖对环境有一些负面影响。请问,农业农村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于康震:
谢谢。确实,水产养殖与水生态环境到底是什么关系,近来大家很关心,已经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我们也确实了解到,有一些地方水产养殖与水生态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是太好,发生了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事情。在个别地方我们发现还比较严重。

现在的问题是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是不是一个简单的等号关系?是不是所有水产养殖的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带来水生态环境的污染?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究竟如何?有多大?

我觉得这应该要进行科学分析,才能讲清楚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也想跟大家做个交流。

我们都知道,包括现在养殖水产品在内的水生生物是整个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刚才我说的鱼翔浅底美景,就意味着水生态环境要好,不能没有水生生物,这两者之间不矛盾,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两者要和谐,失调就可能出问题。

水产养殖从养殖对象上大致可以分为鱼、虾、蟹、贝、藻这几大类。从养殖方式上有两类,一是投饵型,二是不投饵型,并不是所有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对水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很重要。事实上,只有高密度、不合理的投饵型养殖方式才会对环境有比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相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水生态环境还有净化修复的作用。

于康震: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水产养殖排放量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来计算,占农业排放量的4%。水产养殖污染物大多为氮磷等有机物,主要是造成水域环境的富营养化,对水体的影响总体不是很大。

另外,我国海水养殖中贝藻类以及淡水养殖中的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都是不投饵型的水产养殖品种。其中,贝藻类占海水养殖总量的83%,滤食性的鲢鳙鱼类占淡水养殖总量的25%。这些养殖品种都对环境有着良好的净化修复作用。所以,很多水生态环境富营养化的地方在治理的时候,其中一个选择就是投放鲢鳙鱼进行治理。国际上利用湖泊中的鱼类控制和改善水质的案例很多,在我国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都通过投放鲢鳙鱼这些滤食性的鱼类来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据测算,2016年仅鲢鳙鱼养殖一项就可以消除水体中的氮大约37万吨、磷14万吨。中国工程院的一项咨询研究项目结果显示,海水贝藻类养殖具有高效的“固碳”作用,我国海水养殖的大型海藻每年可以从海水中移出碳30多万吨,养殖的贝类可以移出的碳更多,达到近90万吨。仅仅贝藻养殖这两项,每年就可以移出碳120多万吨。我国海水贝藻养殖对减少大气二氧化碳的贡献可以说是巨大的。打一个比喻,相当于每年造林50万公顷,生态效益显著。

这方面的情况平常谈的人不多,媒体上报道的也不多。所以,在这里我想有必要通过记者朋友让社会更多地知道这方面的情况。

于康震:
总的来看,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不是一个简单划等号的问题,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养殖水域污染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严重污染只是个别地方才会出现。前面我介绍了,我们每年养殖水产品的总量是5000多万吨,总体上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像有些媒体炒作的那么吓人、那么严重。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对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高度重视,这一点毫无疑问。

事实上,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十二五”期间,我们就提出了“坚持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而且还加上了一条“生态优先”,大力发展生态健康的水产养殖业。这次《意见》将改善养殖环境作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了科学设置网箱网围、开展养殖尾水和废弃物治理等多项举措。同时,还重点强调要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属性,鼓励发展不投饵的滤食性鱼类和滩涂浅海贝藻类增养殖,开展以渔净水、以渔控水、以渔抑藻,修复水域生态环境。这都是《意见》所提出的具体措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联合有关部委,推动各地抓好上述措施的落实,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水产养殖业应有的贡献。谢谢。

禁养转产不能搞“一刀切”!

中新社记者提问:

近两年,出于保护环境等目的,有一些地区叫停了水产养殖,拆除了网箱网围。请问,农业农村部对这一现象怎么看?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于康震:
这也是与生态环境问题相关的,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大家很关心。前面我介绍情况的时候说到,在“十二五”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在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刚才我也讲到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其中禁养区要划定,该禁的一定要禁住,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开展水产养殖。这些我们农业农村部都是赞同的。所以,在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是农业农村部一贯的原则,也是农业农村部义不容辞的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比如搞“一刀切”,一禁了之、一拆了之,一律拆除、一律禁养,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我们是不赞成的。

对这一类问题,在《意见》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不该禁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2016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坚决防止全区域、全流域、全海域的“一刀切”,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养的区域,养殖设施要坚决拆除;对在全民所有水域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设施也要依法拆除。同时,要考虑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要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是支持养殖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现阶段水产养殖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同样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可能一蹴而就,急功近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引导养殖户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养殖尾水处理能力,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是落实养殖者权益保护制度。要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核发养殖证要做到应发尽发、限期发放,绝不能把该发的养殖证锁在政府的抽屉里。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要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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