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黎某亮、黎东益等三名年轻人在邻村吴老伯家鱼塘偷鱼,不料被吴老伯巡塘时发现。吴老伯在抓捕时黎某亮入水,吴老伯随后在岸上追赶偷鱼人黎某亮,并用石子丢对方,用树杈挡住其道路,而偷鱼同伴黎东益突然回来从背后猛推吴老伯,吴老伯将刚上岸的黎某亮撞倒,两人一起跌入鱼塘,后黎某亮溺水死亡。
受害人黎某亮家属起诉鱼塘主吴老伯和偷鱼同伴黎东益,共同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求吴老伯单独承担5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吴老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千余元,并判决偷鱼同伙黎东益犯抢劫罪。
吴老伯不服,认为自己无罪,偷鱼同伴黎东益和受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也均不服,三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又该如何审理该案?
吴老伯是否应该对偷鱼人黎某亮的死承担责任?偷鱼同伴黎东益又该对黎某亮的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抓捕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过程中,出现被抓捕人意外死亡的情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9年1月23日19:30
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
《法治天下》为您讲述《命丧鱼塘》
1月24日12:00重播
本期法官徐忠圣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审判员,广东法院审判理论与审判业务专家库审判业务专家。
法官寄语
★
基于鱼塘主吴老伯在抓捕偷鱼人,被推下水,出水后,这三个阶段的行为分析,法院认为他前两个行为,即向对方丢失石子,用树杈拦住对方去路的行为,属于对偷鱼人的正常抓捕,是合理合法的。吴老伯掉进水塘中,被害人黎晓亮出于求生的本能抓住落水的鱼塘主,鱼塘主吴老伯把他推开,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紧急避险,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鱼塘主吴老伯爬上塘基之后,及时呼救,及时报警,他的行为与被害人黎某亮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上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扭送这样的情形,这些情况下造成被抓捕人受伤或死亡的,法律不追究抓捕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