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22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其中《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对于广大水产养殖业者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的消息。
注:方案中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水产养殖保险。
方案中提到,此次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的养殖模式为深水网箱、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保险承担养殖设施及养殖品种因风灾、低温、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疾病因素造成的损失,费率为4%-10%不等,省财政补贴比例为50%。试行期为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以下为《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具体内容:
为推动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省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减轻其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稳步推进。水产养殖业风险较大,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采取先选取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
三、试点范围
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的养殖模式为深水网箱、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由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含省财政直管县)向省渔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提交具体实施方案。省渔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从中择优选取试点地区。
四、试点期限
本方案试行期为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总结试行工作情况后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2. 养殖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 养殖生产和技术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4. 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生产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完善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参保。
(二)保险责任。
1. 深水网箱养殖:承担深水网箱养殖设施及养殖品种因风灾、赤潮、低温、暴雨、洪水、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害造成的损失;
2. 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承担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品种因风灾、低温、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雷击、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1. 深水网箱养殖设施根据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50%-80%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4%-6%;
2. 养殖品种根据不同的生物种类,对其苗种、饲料、水电费、人工费及其它必要费用进行测算,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6%-10%。
(四)保费补贴。
1. 省财政补贴比例为50%。
鼓励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补贴额度。各地市、县级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本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2. 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参保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3. 试行期间,省财政每年给予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规模为200万元。试点地区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以奖补方式,切块下达至各试点地区。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规程》,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由省统一组织招标。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机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其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资格,并重新招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风险控制。
1. 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 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3. 试点期间设定赔付限额。单个险种当年赔付大于当年保费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承保机构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5倍(含)以内的赔付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凭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向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
省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至有关各市(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承保机构填报本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顺利实施。
1. 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 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 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 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 省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 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3. 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 及时了解水产养殖保险情况,掌握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水产养殖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及时了解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各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当地渔业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省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并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