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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清拆、禁养...环保整治浪潮下遭遇“零补

作者:幸福鱼苗 时间:2019-01-22
摘要: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不少水产养殖场因环保整治而被关停、清拆、禁养等等。据工业化水产圈报道,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环保整治规模庞大,目前已经拆除了300000个网箱和240万亩养殖场...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不少水产养殖场因环保整治而被关停、清拆、禁养等等。据工业化水产圈报道,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环保整治规模庞大,目前已经拆除了300000个网箱和240万亩养殖场,相当于160000公顷的养殖面积,且养殖区无一幸免。而2019年,环保整治的步伐还将继续。

环保整治能够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但整治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一些养殖场被拆迁时遭遇“零补偿”,导致部分养殖业者生计因此面临困难。一些拆迁方常以下面3个不合理情况逃避合理补偿,养殖业者应知悉,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争取合法权益。

不合理情况一: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水产养殖户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

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2007]220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水产养殖户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不合理情况二:认定水产养殖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清退

根据《农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简单来说,占用农用地进行水产养殖建设和经营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所以鱼塘、网箱等养殖场属于农业设施,不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不合理情况三: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认定水产养殖地面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根据我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水产养殖用地性质:国家对水产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鱼塘、网箱等生产设施,性质属于农用地,应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见,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企业主补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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