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兽药?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3)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所标明的适应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劣兽药?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限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假劣兽药有哪些查验方法?
一、用手机查询
1.在应用商店或安全市场下载“国家兽药查询”,安装。
2.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查询。
打开应用,可以看到界面中的“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查询”(箭头所示),点击打开,扫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即可查询。扫码可显示出兽药产品追溯码(24位)、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和企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产品信息,若查询结果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如显示其他不相关或者空白的内容,该产品涉嫌假兽药。
3.兽药基础信息查询。
打开应用,可以看到界面中的“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箭头所示)。
点击打开,可以看到兽药生产企业数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进口兽药注册数据等。以兽药生产企业数据为例,在企业名称栏内输入拟采购兽药产品标签上标识的兽药企业名称。若查询结果出现该企业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信息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否则为非法企业,其所生产出的产品均为假兽药。
二、用电脑查询
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在网页主页“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箭头所示)一栏进行查询。若查询结果出现该企业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号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否则涉嫌假兽药。
2.兽药产品追溯码查询系统。
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在网页主页“兽药产品追溯码查询系统”(箭头所示)一栏进行查询。
点击进入,输入需要查询的追溯码。若查询结果出现该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药品类型等信息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否则涉嫌假兽药;
三、查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201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可参考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对拟采购产品进行判定。
1.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1)兽药产品(原料药、兽医诊断制品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作用与用途(或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规格、产品批号。
(3)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主要成分与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包装、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作用与用途、功能、主治、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等不能全部注明内容的,应当标出项目名称,注明“详见说明书”。
(4)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分与含量、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5)兽医诊断制品的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规格、包装、贮藏与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不能全部注明内容的,应当标出项目名称,注明“详见说明书”。
(6)兽药有效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期可具体到“月”,也可具体到“日”。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和日期用两位数表示。其中兽药说明书有效期可标注为固定期限,如2年或24个月,但标注的期限应与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一致。
(7)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2.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1)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药物相互作用、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2)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3)兽用生物制品(兽医诊断制品除外)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4)兽医诊断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与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