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一名男子,从村民手中承包了一块农田,合同里写着用于种植,但是他却把农田围了起来放水,打算用来养鱼,这种做法引起了村民的不满,于是诉诸法院。
法官认为,该男子把农田改成鱼塘的做法违约,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该男子将农田恢复原样并归还给村民。
- 转租农田用于种植,却被人围圩养鱼
高邮居民张某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农田,村民小组跟他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上写清楚了承包土地坐落、承包期限、承包农田每年每亩上交金额、缴款方式、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关于土地用途,合同上第一条就是:甲方将农田发包给乙方进行种植。
但是合同签订后几年,张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2018年10月31日以后,他不再缴纳土地承包金,就这么一直拖着、赖着,地也不老老实实种了,今年春节后,张某将承包的地围了起来,还灌进去许多水,摆出一副发展水产养殖的架势。
先不交承包金,又自行围圩灌水,村民们不答应了,他们希望张某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几番协调未果,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张某的承包合同,责令张某恢复土地原状,张某还应补缴拖欠的承包金,并支付违约金。
- 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恢复农田原样
本案由高邮法院开发区法庭的董文彬庭长负责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承认自己确实向地里灌了水,但声称没有养鱼。张某解释说,之所以没有交土地承包金,是因为村里欠他分红的钱。
法庭认为,合同订了就要遵守,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张某拒绝交纳承包费,实质性改变土地原来的种植用途,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确保的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说白了就是这份合同应该按照原告的诉求予以解除。
至于被告所说“村里欠他钱”的抗辩理由,董文彬认为这一抗辩与涉案合同的履行无关联性,不足以支持被告的主张。
据此,法庭判决解除原告与张某于2014年5月1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令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恢复该农田原状,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际让出所承包的土地之日止按年包金6031元计算的土地承包金,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 承包土地需遵守法律规定
董文彬庭长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被告自行向承包的农田放水,且放入鱼苗进行养殖,导致原告诉讼,在当地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董文彬介绍,承包者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在对相关土地用途进行规范设计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承包合同。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合同上写明的事情,一个字都不能改、不能变,除非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变更相关的条款。所以,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看仔细了,看清楚了,签完了就别再动花头心思了。
其次是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害,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稳定有效运转,国家制定颁行了许多关于土地用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一些禁止性的强制规范。这些法律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