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河流等水体的污染防治是“三大攻坚战”的内容之一,也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通过河湖长制的推行、污染源的治理以及截污、清淤、围网拆除等措施的实施,已初见成效。
目前,我国对湖泊、河流的治理目标执行的标准还是2002年颁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依据该标准,水体健康与否主要是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部分重金属、溶解氧等物理、化学指标和大肠杆菌卫生指标。该标准对于水体评价来说易于监测和比较,却并不全面。因为水质只是自然水体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仅仅靠水质指标来评价湖泊、河流的生态环境状况,并没有反映水生生物因子,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依据生物指标的评价有其优越性。
理化指标评价与生物指标评价的对比(制图:崔永德、吴俊燕)
河流生态系统(制图:崔永德、王姝然)
湖泊生态系统(制图:崔永德、王姝然)
为此,水生所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徐旭东建议,在现有水质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内陆水体的生态评价指标体系。
1.水体生态评价标准和综合评级办法的制定。
建议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以及高校的科研力量研究制定标准。在水体植被盖度、浮游植物和微生物群落、水中和底栖动物组成等方面,基于生物调查、遥感、DNA监测等技术手段,凝练出易监测、可考核的核心指标;与水质指标协同运用,设定生态评价指标应用范围和综合评级办法。评级不是依据各单项指标的简单递减、递增或赋分加权,而是依据水体演变规律,以及地域和水体生态类型对水质和生态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可考虑运用智能数据处理技术。
可用于生物监测的主要类群(制图:崔永德、吴俊燕)
2.生态评价标准和综合评级办法的实施。
推行生态评价标准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选择有地域代表性的省市作三年试点工作,试验新评价体系的可行性和效果;同时,作为参考评价标准在其他地区推广,即在其他地区仍以水质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但可参考生态评价结果加以权衡纠正。在第一步发现的问题应加以修正和补充。在试点试行的过程中,开展生态监测技术培训,使各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第二步是把水质和生态的综合评价作为硬性的考核依据在全国实施。
3.发展和推广水生态修复技术。
在制定和推行生态评价标准的同时,大力发展和推广水生态修复技术,努力促进技术流程的标准化和向环保企业的转移转化。不仅要让水体生态可评价,还要让生态修复可实现。
或许,曾为杭州G20峰会水环境保障和西湖水体景观美化做出贡献的水生所西湖科研团队的相关经验和研发成果可以推广借鉴。
西湖沉水植物复合群落(图片来源水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