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小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学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现场
被告人黄某小、黄某建、黄某生、黄某学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45758.60元,用于购买成鱼、鱼苗并在贺江贺街河段放流,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于2018年2月22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决定,自2018年起在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贺州市八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要求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开展了禁渔期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渔期宣传标语、悬挂禁渔期宣传横幅等。
2018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小、黄某生、黄某学、黄某建明知是禁渔期仍相约外出电鱼,并约定渔获物四人平分,黄某小、黄某建与黄某生、黄某学分别乘坐两艘安装有柴油机、发电机的木船,拖带养有鸬鹚的两艘竹筏,并携带电线、木杆、捞缴等电鱼工具到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贺江河段进行非法电鱼。
当日13点,四被告人被贺州市八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鱼设备(二艘木船、二艘竹筏、二台柴油机、二台发电机、四根带电线木杆、四根钢丝线、二把捞缴)、十五只鸬鹚以及6.42斤黄颡鱼、12.44斤鳜鱼(桂花鱼)、27.71斤白水鱼等渔获物共46.57斤。
经贺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本案渔业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被告人黄某小、黄某建、黄某生、黄某学在贺江贺街段实施电力捕鱼作业造成损失成鱼93.14公斤、鱼苗32000尾、成鱼繁殖力潜在损失鱼苗168600尾,评估意见提出如下生态修复建议:
建议采用直接放流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在电捕水域需要补偿放流成鱼93.14公斤(其中:黄颡鱼12.84公斤、鳜鱼24.88公斤、白水鱼55.42公斤)或者折算现金放流鱼苗;幼苗200600尾(其中黄颡鱼8446尾、鳜鱼21403尾、白水鱼170751尾),以上渔业资源修复折算金额共计45758.60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已向法院预缴渔业资源修复金共计4575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小、黄某生、黄某学、黄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黄某小、黄某生、黄某学、黄某建破坏生态资源,其非法捕捞行为影响贺江生物休养繁殖,给贺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醒:仍然企图实施电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人们应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